理查•史托曼 著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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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有關它的使用應該如何決定的問題。舉例來說, 假設一個人擁有一個程式的一份拷貝,而他又遇到另一個想要拷貝的人, 他們就有可能複製這個程式;那麼這種做法的容許與否應該由誰來判斷呢? 參與其中的個人?還是被稱作 “所有者” 的另一方?
典型的軟體開發人員會以盡量增加開發人員的利潤這個標準答案作為假設來考慮這些問題。 商業的統治力量使得政府採納了上述標準和開發人員建議的答案:即軟體都有一個所有者, 而這個所有者一般是一個參與其開發的公司。
而我卻喜歡用一個與之不同的標準來考慮相同的問題:公眾的成功和自由。
這個問題還不能被現有的法律所裁定 -- 法律應遵守道德規範,而不該與之相反。 即使提出合理的答案以供參考,但現行的慣例仍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唯一的辦法是看看誰被幫助、誰被軟體認可的所有者所傷害、為什麼以及有多少。 換句話說,考慮到個人的自由和必要物資的生產, 我們應該從整體上以社會的利益而進行成本 - 利益分析。
在這篇文章中,我將敘述擁有所有者帶來的影響,並指出結果是不利的。 我的結論是程式員有義務去鼓勵他人共享、重分發、研究並改進我們編寫的軟體: 換句話說,就是要寫 “自由” 軟體。 (1)
那些從程式為財產的現有系統中獲利的人提出了兩個觀點以支持他們擁有程式的聲明: 感情上的論點和經濟上的論點。
感情上的觀點被說成這樣: “我在這個程式中投入了汗水、熱情和精力。 它因 我 而來,所以它是 我的 !”
這個觀點並不需要鄭重的反駁。這種依戀的感情被程式員接受,因為對他們有利; 但是它並不是不可避免的。舉個例子, 細想同樣的程式員是多麼願意把一切權力轉讓給一個大公司以獲取薪水呀; 那種依戀的感情神秘地消逝了。與之相對,中世紀時期偉大的藝術家和工匠們, 誰又沒有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呢。對於作品來說,藝術家的名字不那麼重要。 重要的是工作完成了 -- 而且滿足了要求。這種觀點盛行了幾百年。
經濟上的觀點被說成這樣: “我想變得富有(通常不準確地稱為‘謀生’), 如果你不讓我通過程式設計賺錢,那我就不編了。其餘每個人都像我一樣,所以沒人再設計程式了。 然後你將因無程式可用而陷入困境。” 這種威脅通常含沙射影,似乎是聰明人提出的友好的建議一樣。
稍後我會解釋這種威脅不過是虛張聲勢罷了。首先我想提出一個毫無疑問的假設, 由這個假設以另一種方法表達這個觀點會更加清楚。
這個表達以專利程式的社會效益與沒有程式情況的對比開始,從整體出發, 得出專利程式的開發是有益的,應該加以鼓勵的結論。然而這裡的謬論在於僅僅對比了兩種結果 -- 專有軟體和沒有軟體 -- 並假設沒有其他的可能。
軟體系統有了版權,軟體開發通常就和其所有者的存在有關, 他們可以控制該軟體的使用。只要這個聯繫存在, 我們就經常要在專有軟體和沒有軟體之間作出選擇。然而,這個聯繫並非是固有或必然的; 而是專門的社會法律/政策作出的擁有所有者的決定造成的結果, 而這決定正是我們所質疑的。 將情形解釋成只能在專利軟體和沒有軟體兩者中二選一的論點促使我們提出質疑。
即將提出的問題是, “軟體的開發應該和限制它們使用的所有者聯繫在一起嗎?”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 獨立地 判斷這兩種活動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 開發軟體的影響(不管它以何種方式發布),和限制它使用的影響 (假設軟體已經開發完成了)。如果兩者之中一個是有益的而另一個是有害的, 我們會較為明智地放棄有害的聯繫並只做有益的那個。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如果限制已開發軟體的發布從整體上對社會有害的話, 一個有道德的軟體開發人員會拒絕這樣做。
為了決定限制共享的影響,我們需要對限制(亦即,專有) 程式和與之相同但對每個人開放的程式對社會的價值加以對比。 這就意味著對比兩個可能的世界。
這項分析也提出了一個簡單的對立觀點 -- 有時稱為 “給鄰居一份程式拷貝的好處會被對擁有者所造成的傷害所抵消。” 這種觀點假設利害在程度上是相等的。分析包括這些程度的之間對比, 結果顯示了好處要大得多。
為闡明這個觀點,讓我們把它應用到另外一個領域:公路建設。
用通行費來為所有的公路建設籌集資金是可行的。這會牽扯到在街角處設立收費站。 這樣的系統會給改善道路以極大的支持。使公路的使用者為公路付費也是它的一個優點。 然而,收費站也是順利行駛的人造障礙物 -- 是人造的, 因為它不是公路或汽車工作方式的結果。
對比免費公路和付費公路的可用性,我們發現(所有其他方面都相同) 無收費站的公路的建造和運行都很經濟,使用起來也更安全、更有效。 (2) 在貧窮的國家,收費站或許使得許多公民用不起公路。 因而沒有收費站的公路以較低的成本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利益;對社會來說它們更可取。 因此,社會應該選擇用其他方式而不是用收費站來籌集公路資金。 公路的使用是一旦建成,就應該免費使用。
當收費站的支持者 只 推薦這種方式來增加資金,他們曲解了可行的選擇。 收費站的確可以增加資金,但他們也作了其他的事:實際上,他們貶低了公路。 付費公路不如免費公路好;如果這意味著要用收費公路代替免費公路的話, 那麼給我們更多或者技術先進的公路也許不是進步。
當然,建造免費公路也需要資金,這是大眾必須以某種方式支付的。然而, 這並不是暗示收費站存在的必然。無論哪一個都要花錢, 但我們可以從獲得免費公路使我們的錢得到更多的價值。
我並不是說付費公路比沒有公路還要糟。如果費用非常之高以至於沒人使用公路 -- 但對收費者來說這是不大可能的政策。然而,只要收費站造成明顯的浪費和不便, 則最好以阻礙少的方式增加資金。
為把相同論點應用在軟體開發上,我現在將證明--給有用的軟體設 “收費站” 使社會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它使程式的建造和發行更昂貴, 使用上令人不滿意,效率也不高。其次程式的建造應該以其他方式來鼓勵。 然後我將繼續解釋用其他辦法來鼓勵和(實際上達到必要的程度)資助軟體發展。
細想有這麼一個時刻,一個程式開發完成,而且所有開發款項都已付清; 現在社會必須在使它私有或允許自由共享與使用這二者之間選擇其一。 假設該程式的存在和可用是一件令人想望的事情。(3)
對程式的發布和修改施加限制不能使它更容易使用。它們只會造成阻礙。 所以影響一定是負面的。但有多嚴重?是何種類型的呢?
這種阻礙所造成的實質上的危害有三個不同等級:
每一級別在實質上的危害都伴隨著一種心理的傷害。 這指的是人們從他們隨後的感覺、態度和癖好當中得出的結論所造成的影響。 人們思考方式的這些變化對他們和同類公民之間的關系有深遠的影響, 並造成實質上的後果。
這三種危害還浪費了程式可貢獻的部分價值,但並不能使它們減小到零。 如果他們浪費了程式的所有價值, 那麼編寫程式的努力使得編寫程式本身最大程度地傷害了社會。 按理來說通過銷售賺錢的程式應該提供一些直接的物質利益。
然而,考慮到隨之而來的心裡傷害,私權軟體的開發所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
第一級危害妨礙了程式的簡單使用。程式的一份拷貝那微不足道的成本近乎於零 (而且你自己做這個工作就可以支付該成本),所以在自由市場, 它的價格也應該近乎於零。而許可證費用明顯遏制了程式的使用。 如果一個非常有用的程式是私權的,那麼使用它的人會少得多。
顯而易見,一個程式對社會全部的貢獻因其歸於所有者而降低了。每個潛在的用戶, 面對著須付費才能使用,也許選擇了付費,或者也許選擇了放棄使用該程式。 當用戶選擇付費時,總數為零的資源在兩個團體間轉移。 但每當某人選擇了放棄使用該程式,這害了那個人, 其他的人也得不到好處。負數和零的總和一定還是負數。
但是這並沒有減少 開發 程式的工作量。結果, 在每小時被傳遞的用戶滿意的工作中,整體進度的效率降低了。
這反映了程式拷貝和汽車、椅子或三明治之間重大的區別。在科幻小說之外, 沒有可以複製實物的機器。但是程式很容易複製; 任何人很容易就可以不費什麼力氣複製很多。這對實物來說不成立因為實物是被保護的: 每個新的複製品都一定是將原料用與製造第一個所用的相同的方法製造出來的。
對於實物來說,遏制它們的使用是有意義的, 因為買的東西少就可以減少製作它們所需的原料和工作。 的確,通常有一個起動成功,及一個貫串整個生產過程的開發成本。 但只要邊際成本是重大的,則多分享一份開發成本不會造成性質上的不同。 而且不需要限制普通使用者的自由。
然而,對本來應該自由的東西加價是本質上的改變。 對軟體發行的集中加價成了強有力的遏制因素。
進一步講,現在實行的集中生產作為發送軟體拷貝的方式來說是無效的。 這個系統牽扯到給磁盤或磁帶加上多餘的包裝,大量地運往世界各地,以及為銷售而儲備。 這個成本是一項經營開支;事實上,這是擁有所有者帶來的浪費之一。
假設你和你的鄰居都發現運行一個特定的程式很有用。從道德上擔心你的鄰居, 你應該覺得對這件事的適當處理能使得你們兩個人都可以使用這個程式。 一個只允許你們中的一個使用該程式而限制另一個人的建議會造成關系不和; 你和你的鄰居都應發現它無法被接受。
簽署一個典型的軟體許可協議就意味著背叛了鄰居: “我承諾阻止我的鄰居使用此程式, 以便我自己能擁有一份拷貝。” 做出這樣選擇的人們帶著內心的壓力去判斷, 降低了幫助他鄰居的重要性 -- 因此大眾的心靈受到傷害。 這是一種阻止此程式的使用所造成的心理傷害並伴隨著物質危害。
許多用戶在不知不覺中認識到拒絕共享的錯誤, 所以他們決定不顧許可證和法律而任意地共享。 但他們經常因這樣做而感到內疚。他們知道要成為好地鄰居就要打破法律, 但他們仍然考慮到了法律的威懾力,所以他們的結論是要做一個好鄰居 (他們就是)是件壞的或可恥的事。這也是一種心理傷害, 但他們可以藉由判斷出這些許可證和法律是毫無道德力量的,從而擺脫它。
程式員也承受著精神傷害,因為他們知道許多用戶將不被允許使用他們的作品。 這導致了一種憤世嫉俗和否認的態度。 也許一個程式員熱情地敘述著一個他在技術上發現而令人興奮的作品, 但當被問到, “我能使用嗎?” ,他的頭垂下來, 承認答案是否定的。為避免感到灰心喪氣,他要麼在大多數時候忽視這個事實, 要麼為了使它的重要性減到最小而採取憤世嫉俗的觀點。
從雷根時代開始,美國最大的缺乏不是技術創新,而是為公眾利益共同工作的意願。 以犧牲後者的代價換取對前者的支持是沒必要的。
第二級實質上的危害是不能修改程式。 修改軟體限制的放鬆是它勝過以往技術的偉大的優點。 但大多數的商業取得的軟體不能修改,甚至在你購買以後還是不行。 可以做到的是使用或放棄, 就像一個黑盒子 -- 就這麼多。
一個你可以運行的程式由一系列含義模糊的數字組成。 沒有人能夠輕易地改變數字來使程式完成不同的工作, 甚至一個優秀的程式員也不行。
程式員通常編寫程式的 “源碼” ,它們是用諸如 Fortran 或 C 這樣的程式設計語言寫成的。 它用名字指定使用的數據和部分程式,用諸如‘+’表示加法, ‘-’表示減法這樣的符號來代表操作。這樣的設計幫助了程式員閱讀並修改程式。 有一個在平面上計算兩點間距離的程式;示例如下:
float distance (p0, p1) struct point p0, p1; { float xdist = p1.x - p0.x; float ydist = p1.y - p0.y; return sqrt (xdist * xdist + ydist * ydist); }在我通常使用的計算機上,相同程式的可執行形式如下:
1314258944 -232267772 -231844864 1634862 1411907592 -231844736 2159150 1420296208 -234880989 -234879837 -234879966 -232295424 1644167167 -3214848 1090581031 1962942495 572518958 -803143692 1314803317
源碼對程式的每個使用者來說都很有用(至少有可能)。 但大多數使用者不被允許擁有源碼的拷貝。 通常私權程式的源碼被它的所有者保密起來, 以免其他任何人從中學習。使用者得到的僅僅是計算機會執行的一串不可理解的數字。 這就是說只有程式的所有者才可以修改程式。
一次,一個朋友告訴我他曾經在一家銀行作了六個月的程式員, 編寫一個和某商業程式相似的程式。她相信,如果能得到那個商業程式的源碼, 就很容易修改以滿足他們的需要。這家銀行願意購買,但沒有被允許 -- 源碼是保密的。 所以她不得不做了六個月的編寫工作,該工作計入國民生產總值(GNP)中但實際上卻是浪費。
麻省理工學院人工智慧實驗室(AI lab) 在一九七七年左右收到了施樂公司贈送的一台圖形印表機。 它由自由軟體驅動,我們增加了許多方便的功能在其上。 例如,軟體可以在印表結束後立即通知用戶。 印表機出毛病的時候,諸如卡紙或缺紙,軟體會及時通知所有排隊等候印表的用戶。 這些功能促進了平穩的操作。
後來施樂又給了人工智慧實驗室一台更新更快的印表機,第一代雷射印表機。 驅動它的是私權軟體,運行在一台分開的專用計算機上, 所以我們無法增加任何我們喜歡的功能了。 我們可以設法在任務被發送到專用的計算機時發送一個通知, 但不能在任務實際被印表了的時候(而延遲通常是相當大的)。 沒辦法知道任務何時完成;你只能去猜。 而且發生卡紙了也沒人被通知,所以這台印表機經常無人修復達一小時之久。
人工智慧實驗室的系統程式員有能力修復這個問題,可能和該程式的原始n作者一樣可以。 施樂對修復不感興趣,選擇了阻止我們,所以我們被迫接受這些問題,永遠得不到解決。
多數優秀的程式員曾經歷過這種挫折。 銀行可以擔負得起從零做起寫一個新程式來解決問題, 但一個典型的用戶,無論有多高的技能,只能放棄。
放棄造成了心理傷害 -- 對獨立的精神。你不能重新布置來滿足你的需要, 住在這樣的房子裡令人沮喪。這導致了放棄和洩氣, 並可能蔓延開來影響一個人生活的其他方面。 這樣想的人們也許不會快樂,而且工作做不好。
如果食譜也像軟體一樣被隱藏,想像一下將會發生什麼。你可能說, “我怎麼修改食譜才能不放鹽?” ,廚師長會回答, “你怎麼敢侮辱我的食譜, 我的智力和味覺的產物,試圖擅自修改呢?你沒有決斷力改變我的食譜,按照正常去做。”
“但是我的醫生不允許我吃鹽!我該怎麼辦?你會為了我而不放鹽嗎?”
“我會很高興去做;我的費用僅是五萬美元。” 因為所有者有修改的專利權, 費用有些高了。 “然而,現在我沒有時間。我忙於工作, 為海軍設計一個餅幹的新食譜。 大約兩年後才可能有空。”
實質危害的第三級影響了軟體開發。軟體開發過去常常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一個人要取得一個存在的程式而且重寫一部分以增加新特性, 然後另一個人就會重寫另一部分來增加另一個特性;在某些例子下, 這種形勢持續了超過二十年。同時,這個程式的部分會成為 “可拆取的零件” 來構成另一個程式的開端。
所有者的存在阻止了這種發展,使得開發程式必須從零開始。 這也阻止了新的從業者從現有的程式中學習有用的技術,甚至只是想知道程式結構有多大。
所有者也阻礙了教育。我遇到過計算機科學方面的聰明學生, 他們從來沒有見過大程式的源碼。也許他們精通寫小程式, 但如果他們不能看到別人是如何做的,那麼就不能開始學習寫大程式的不同技術。
在任何知識領域,一個人可以站到其他人的肩膀上來達到更高的高度。 但這在軟體領域沒有被廣泛接受 -- 你只能站在 你自己的公司 其他人的肩膀上。
相關的心理傷害影響了科學合作的精神, 而科學家們的合作過去常常是很強的甚至在他們兩國開戰時。 在這種精神下,因為美國海軍陸戰隊的侵入, 日本海洋學家放棄了他們在太平洋一個小島上的實驗室, 小心保護研究成果,並留了一張字條要他們細心照顧。
利益的衝突損毀了可以避免的國際衝突。 現在許多領域的科學家們不在他們的論文中公布足夠的東西以免其他人複製試驗。 他們公布的內容僅使讀者為他們能做的多少而贊嘆。在計算機科學方面無疑也是這樣, 所發布程式的源碼通常保密。
我一直在討論阻止人們人們複製、修改和編譯對程式造成的影響。 我沒有具體指出這種阻礙是如何實行的,因為這不影響結論。 無論是拷貝保護、版權、許可證、加密、只讀內存條,還是硬體序列號, 只要它在阻止使用上 達到了目的 ,它就構成了危害。
用戶們認為這些辦法中的一些比其他更討厭。 我覺得那些最遭恨的方法是那些達到了他們目的的。
我已經顯示了程式的所有制 -- 限制修改和複製它的權力 -- 是何等地礙事。 它的負面影響是廣泛而重要的。隨之而來的是社會不該有程式的所有者。
另一種理解方法是社會需要的是自由軟體,而私權軟體是糟糕的代用品。 鼓勵代用品不是取得我們所需的合理方式。
Vaclav Havel 建議我們 “因為它有益而工作,而不是因為它有成功的機會。” 製作私權軟體的商業公司有在它自己狹隘方面成功的機會,但這不是對社會有益的事。
如果我們廢除版權,作為鼓勵人們開發軟體的方法,開始的時候很少的軟體會開發出來, 但那個軟體會更有用。總體上使用者的滿意會不會更少還不清楚;但如果是這樣, 或者如果無論如何我們希望增加它,還有其他的辦法鼓勵開發, 正像除了收費站還有其他方法為道路籌集資金一樣。在我談論如何才能完成之前, 我想先問多少人為的鼓勵是真正必須的。
有一些計畫,除了為錢很少會開工;以公路建設為例。有一些學習和藝術的領域, 變富有的機會沒有多少,人們因它們的魅力或因認識到它們對社會的價值而加入其中。 例子包含了數學邏輯、古典音樂和考古學;和勞工的政治組織。 人們競爭,與慘痛相比更多的是遺憾,為的是一些很少撥款的職位, 它們之中沒有待遇豐厚的。如果他們能夠擔負的話,甚至用錢來換這個工作的機會。
如果開始提供致富的可能,這樣的領域可以一下子發生自我改變。 當一個工人變得富有,其他人也要求相同的機會。 很快所有人也許都會要求對他們習於為了消遣而做的工作付大筆的錢。 兩年過去了,每個和此領域相關的人都會嘲笑這種想法即, 沒有巨額經濟回報而去完成的工作。 他們會建議社會計劃者確保這些回報是可得到的, 規定的特別利益、權力和這樣做是必須的專利。
過去十年計算機程式設計領域發生了這種變化。十五年前,有關於 “計算機癮” 的文章: 用戶們都 “在線上” 而且有每週一百美元的習慣。人們經常為了太愛程式設計導致婚姻破裂, 這是眾所週知的。而今天,除了為高額回報,否則沒人會設計程式,也是眾所週知的。 人們已經忘記了十五年前的東西。
當人們在某領域工作只是為了高額報酬這件事在某一給定時期是真的時, 則它不必保持真實。如果社會提供動力,變革的力量就會起相反的作用。 如果我們使巨大財富的可能性消失, 那麼一段時間以後,當人們重新調整他們態度的時候, 他們會再一次地為了完成的喜悅而渴望在這個領域工作。
當我們意識到不是取決於給他們大筆錢的時候, “我們如何付錢給程式員?” 這就變成一個更為簡單的問題了。糊口就更容易了。
付錢給程式員的團體不必都成為軟體機構。許多其他可以做這些事的團體已經存在。
硬體製造商發現有必要支持軟體發展,即使他們不能控制軟體的使用。 1970 年, 因為他們不考慮限制,所以許多軟體都是自由的。今天, 他們日益增長的加入集團的意願說明他們意識到了擁有軟體對於他們來說並不是真的重要。
大學主持著許多軟體計畫。今天,他們經常出售成果,但在 1970 年代,他們不這樣做。 如果不允許大學出售軟體,那他們會開發自由軟體嗎? 這些計畫可能被同樣的管理合同和現在在支持私權軟體開發者的經費支持。
大學研究員獲得經費開發一個系統,開發到幾乎完成,稱作 “完成了” , 然後開一家公司,在那兒他們真的完成了計畫並使之可用,當今這種現象很普遍。 有時他們宣稱那個沒完成的版本是 “自由的” ;如果他們毫無道德, 他們會從大學獲得專有許可證。這不是秘密;每個牽扯到的人都廣泛承認。 然而如果研究人員不遭受到這些東西的誘惑,他們仍然會在做他們的研究。
編寫自由軟體的程式員們可以通過出售與軟體相關的服務來謀生。 我被雇傭把 GNU C compiler 移植到新硬體上去,並給 GNU Emacs 製作用戶介面擴展。(一旦完成我就把這些改進公開給公眾。) 我也講課,從中可以賺點兒錢。
我這樣工作但不是獨自一人;現在有了一個成功的、 不斷成長的團體,它不做其他任何工作。 其他一些公司也為 GNU 系統的自由軟體提供商業支持。這是獨立軟體支持業的開端 -- 一種能變得相當大的工業,如果自由軟體盛行了的話。 它為用戶提供對於私權軟體一般不可接受的選擇權,但除了財富。
新的團體諸如 自由軟體基金會 也可以資助程式員。 基金會的大部分資金來自郵購磁帶的用戶們。磁帶上的軟體是自由的, 這就意味著每個用戶都有複製和修改的自由,但盡管如此許多人還是花錢購買拷貝。 (回憶到 “自由軟體” 代表自由,而不是價格。)一些已經擁有拷貝的用戶又定購了磁帶, 作為一種他們覺得是我們應得的貢獻。基金會也收到計算機制造商為數頗大的捐款。
自由軟體基金會是一個慈善團體,它的收入用於雇傭盡可能多的程式員。 如果要是開了公司,以相同的費用發行相同的自由軟體, 那現在它的創始人會過上非常好的生活。
因為自由軟體基金會是一個慈善團體,程式員們經常為基金會工作, 而賺取的錢是他們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一半。他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沒有官僚制度, 並且他們覺得滿意,因為知道他們的作品會被不加以阻礙地使用。總的來說, 他們這樣做因為程式設計是一種樂趣。此外,志願者已經為我們寫了許多有用的程式。 (最近技術作家都開始成了志願者。)
程式設計與音樂和藝術一樣,是所有領域裡最迷人,這與前面所述是一致的。 我們不必擔心沒人願意設計程式了。
軟體的用戶感到有道德上的義務去做點貢獻來支持它,這個動機很好。 自由軟體的開發者為用戶們的活動作出了貢獻,從長遠利益來說, 用戶們給他們資助讓他們繼續發展,這是公平的。
然而,這不適用於私權軟體的開發者,因為阻撓應受到懲罰而非獎賞。
於是我們得到一個矛盾的結論:有用軟體的開發者有資格得到用戶們的支持, 但任何試圖將這個道德上的義務變為需求的企圖卻破壞了義務的出發點。 開發者要麼應得到報酬,要麼可以請求,但不可兼而有之。
我相信,面對這樣的矛盾,一個有道德的開發人員必須有所行動以便獲得報酬, 但也應該請求用戶們給予自願的捐助。最終,用戶們將學會毫無強迫地支持開發人員, 就像他們支持公眾廣播電台和電視台那樣。
如果軟體是自由的,仍然有程式員,但也許更少。這對社會有害嗎?
不一定。今天發達國家的農民人數比 1900 年少,但我們認為這並沒給社會帶來危害, 因為少數的人比起過去的許多人給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食物。我們稱其為改進的生產力。 自由軟體會需要少得多的程式員來滿足這個需要,由於以下幾個方面增長的軟體生產力:
因為這樣會導致雇傭較少的程式員,那些反對合作的人實際上是在反對增加生產力。 然而這些人們通常還接受軟體業需要增加生產力這一廣為信任的信條。這怎麼解釋呢?
“軟體生產力” 可以代表兩個不同的東西: 一切軟體開發的總體生產力或單獨某個計畫的生產力。 總體生產力是社會需要提高的,而最最直接的方法莫過於清除會降低生產力、 反對合作的人為障礙。但 “軟體生產力” 領域的研究人員局限於此術語的第二項 、有限的、字面的含義,即開發需要艱難的技術進步。
人們試圖競爭,超過他們在社會上的競爭對手,這是必然的嗎?也許是吧。 但競爭本身不是壞事;有害的事情是 鬥爭。
有許多競爭的方法。競爭包括試圖完成更多,比別人做得更好。有個例子, 過去在程式設計天才之間存在競爭 -- 比誰能讓計算機做最令人驚奇的事情, 比誰能編出最短最快的程式來完成任務。這種競爭可以使大家受益, 只要 保持這種光明正大的精神即可。
有幫助的競爭是一種足以激勵人們努力付出的競爭。 一些人爭著要成為遊遍世界各國的第一人;一些甚至不惜用金錢來做。 但他們沒有賄賂船長來使他們的對手擱淺在無人居住的島嶼上。 他們願意讓最優秀的人獲勝。
當競爭者開始互相阻止而不是使他們自身進步的時候,競爭就變成戰爭了 -- 此時 “讓最優秀的人獲勝” 就讓位於 “讓我贏,不管是否是最優秀的。” 私權軟體是有害的, 並非因為它是一種競爭形式,而是因為它是與社會公民為敵的戰爭形式。
商業競爭不一定就是戰爭。例如,兩家雜貨店相互競爭, 全部的努力就是要改善他們自己的經營, 而不是陰謀挫敗對方。但這證明商業道德的特殊保證; 相反,沒有硝煙的商業戰爭卻幾乎不留餘地。不是所有的商業領域都享有這個特徵。 保留能使大家進步的資訊就是一種戰爭的形式。
商業意識沒有使人們做好準備來抵禦為競爭而戰爭的誘惑。 某些形式的戰爭已經被反信任法所禁止,廣告法就是這樣, 還有很多,但行政部門卻創造了其他沒有被專門禁止的戰爭形式, 而不是把這歸納為普遍拒絕戰爭的原則。社會資源被浪費在相當於經濟派系的內戰上。
在美國,除了放任自由的極端形式,其他任何的擁護者都經常聽到這樣的指責。 例如,高度反對國家健保系統的支持者,就像在所有自由世界的其他工業國家一樣。 高度反對公眾支持藝術的擁護者,在世界發達國家也一樣。 在美國這種公民有義務對公眾做貢獻的思想就被看成是共產主義。 但這些想法是多麼相似呀?
蘇聯實行的共產主義是一個對所有活動實行嚴密的中央控制的體系,據說是為了共同利益, 但實際上是為了共產主義團體成員。在那裡嚴格保護印刷機,以防非法的印刷。
美國的軟體版權體系對程式的發布實行了中心控制,並且用 自動複製保護機制 來保護複製設備以防非法複製。
與之相反,我正在為建立一個人們可以自由決定自己行為的體系而工作; 特別是,自由地幫助鄰居,自由地改變和改善他們的日常生活用具。 是一個建立在志願合作和權力下放之上的體系。
因此,如果我們要從與俄共產主義相似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的話, 軟體所有者就是共產主義者。
在這篇文章中,我假設了軟體的用戶們並非不如作者重要,甚至是作者的雇主。 換句話說,當我們判斷哪個行動步驟最好的時候,他們的利益和需要的分量是平等的。
這個假設並不是普遍認同的。許多人堅持認為作者的雇主基本上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重要。 例如,他們說擁有軟體所有者的目的是給作者的雇主他應得的利益 -- 無論這些如何影響了公眾。
證明這些假設正確與否是毫無用處的。證明需要共同的假設。 所以大多數我必須說的話僅僅是講給同意我所用假設, 或者至少對他們的結果感興趣的人的。 對於那些認為所有者比其他任何人更重要的人來說,這篇文章簡直是不切題的。
但為什麼大量的美國人接受了把某些人提高到比任何其他人都重要的地位上這個假設呢? 部分原因是一個信條即這個假設是美國社會傳統法律的一部分。 一些人認為懷疑這個假設就是挑戰社會基礎。
對這些人來說,重要的是知道這個假設不是我們法律傳統的一部分。從來都不是。
因此,憲法規定版權的目的是 “促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進步。” 最高法院詳細解釋了這一點,在‘Fox Film vs. Doyal’的案件中宣布 “美國的唯一利益和商議【版權】的根本目的在於大眾從作者的勞動中剝奪的普遍利益。”
我們不需要同意憲法或最高法院。(有一度,他們都寬容了奴隸制。) 所以他們的立場並沒有證明所有者至上的假設是不正確的。但我希望, 大家意識到這是一種根本的右翼假設而不是傳統認識到的假設,這會削弱他們的吸引力。
我們願意想像我們的社會鼓勵幫助你們的鄰居;但每次我們都因阻撓而獎勵了某些人, 或者對他們以這種方式獲得的財富崇敬無比,我們發出了錯誤的資訊。
軟體保留是一種為了個人所得而忽視社會繁榮的普遍意願。 從Ronald Reagan 到 James Baker ,從 Ivan Boesky 到 Exxon , 從破產的銀行到破產的學校都可以找到這種忽視的痕跡。 我們可以用無家可歸的人口和罪犯的數量來衡量。這種反社會的精神自給自足, 因為我們看到的其他人不幫助我們的事越多,幫助他們就越無意義。 因此我們的社會就會衰退成混亂戰爭的地方。
如果我們不想生活在激烈戰爭之中,那麼我們就必須改變態度。 我們必須開始發出這樣的資訊即一個好公民應該在適當的時候互相合作, 而不是從其他人那兒得到成功。我希望自由軟體運動會有助於此:至少在一個地區, 我們將用一個更為有效的,鼓勵並且運行在志願合作上的系統來取代混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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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王 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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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Date: 2006/04/26 10:40:58 $ $Author: ramprasadb $